发布日期:2023-10-27 19:59:34 浏览次数:28次
办理POS机新猫腻 换卡绑定“钓大鱼” 以办理手续费低于银行的POS机为诱饵,骗得他人信任后,将申请人的资料偷梁换柱,变成自己实际控制的POS机关联银行卡,一旦发现卡内有大额资金流入便立即将卡中资金掏空,牟取暴利。
2014年,因手续费低于银行点数,两人听了十分心动,便将办理申请POS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等资料给方某。
4月20日、21日,方某将办好的两台POS机分别交给了范、李二人在尝试刷了第一笔消费金额
方账。
公司做过POS机的推销员,现在就职的公司也是从事POS机业务。
方某为了帮一位姓吴的客户办理POS机,将吴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留在身边到3、4月份,方某因急需用钱,便决定用POS机的身份证件和资料,通过朋友所在公司申请取得三台实际扣率为0.5%的POS机。
这三台POS机均在吴某名下,关联吴某名下的银行卡,并由方某实际控制并持有之后,方某将其中两台POS机分别交给范某和李某使用为防止两人发现其中猫腻,方某把他们第一次使用POS机刷卡的金额及时转账两人名下的银行卡。
为了骗更多的钱,方某还编造了一条“系统升级维修的信息,骗取范某的信任4月24日至25日,范、李二人通过POS机刷卡金额共计16万余元进入吴某名下的银行卡4月24日至26日,方某陆续将其中的钱款转入自己名下的账户,并将赃款取现。
因方某以虚构低价优惠为诱饵,骗取他人办理由自己实际控制关联银行卡的POS机,伺机获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方某在法庭神奇期间,其朋友已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,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
近日,法院对方某判决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涉嫌构成诈骗罪,故决定对其提起公诉但因方某全部退赔财物,近日,法院判决方某行为构成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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