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日期:2023-03-18 13:31:16 浏览次数:81次
乐乐商店(化名)因经营需要,向东行公司(化名)租借了POS机,双方签订了《商户服务协议》,主要约定乐乐商店向东行公司支付使用费,并支付押金3000元;乐乐商店使用POS机满一年并向东行公司提交申请后,东行公司会将押金分两次发还。
只同意向乐乐商店返还728.68元。
2016年7月,东行公司不再正常经营,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。乐乐商店多次催要押金未果,遂诉至法院。
原告乐乐商店诉请解除与东行公司签订的《商户服务协议》,对方返还剩余押金2228.68元。
的支付费用进行的处罚追偿571.32元以及更换平台的费用200元。
面对他们的说法,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?
法院认为,截至2015年9月,乐乐商店使用东行公司提供的POS机已刷卡满12个月,东行公司应按约定返还乐乐商店首期保证金。但东行公司不仅未返还,而且已经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,但未注销。东行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乐乐商店无法实现合同目的,故乐乐商店要求解除与东行公司所签合同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乐乐商店与东行公司现均同意返还首期押金金额为728.68元,故东行公司应立即返还乐乐商店两笔押金共计2228.68元,乐乐商店亦应将POS机返还东行公司。
综上,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乐乐商店与被告东行公司签订的《商户服务协议》,被告东行公司向原告乐乐商店返还押金2228.68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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